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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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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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的討論與評價
第67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而接受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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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2﹞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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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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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與認定的討論與評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大陸委員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的討論與評價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之修正草案重點,係明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9條之3條文 - 立法院的討論與評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增訂第9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9條及第91條條文,於108年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將特定公務員退離職後赴大陸地區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