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不起訴ptt、人頭戶求償、人頭帳戶不起訴再議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詐欺不起訴ptt在[刑事] 詐欺被告不起訴如何再議?- 看板PttLifeLaw
事實經過:
事實經過:被告聲稱是要辦理貸款,提供名下兩個帳戶給予給他人,
聲稱對方是使用提供的資料去辦理貸款等語。
被告有提供LINE對話截圖,內容記載「需要準備兩個沒有存款帳戶,
一個撥款用、一個還款用」、【簿子卡片需要寄到公司做測試】等語。
檢察官以被告於本案前,無因金融帳戶遭人使用涉嫌詐欺而為起訴
,或判刑之前科及難忽略被告係在經驗不足、思慮欠週下誤信申辦貸款之可能,
難僅以其提供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客觀事實,
認為有供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予以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書:

問題:
1. 被告稱提供帳戶資料是為了申辦貸款,依據大眾常理轉帳、
匯款等行為,僅需知曉戶頭帳號即可操作,並不需要提供自己
之金融卡密碼予對方,但被告卻仍聽信對方的片面之詞
提供金融卡密碼,淪為對方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是否可針對
【提供金融卡密碼】這點申請再議?
2. 是否可加以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起訴,申請再議?
3. 若上述皆無法作為再議之理由,還有什麼可以當作再議理由?
4. 再議狀紙之再議理由該如何撰寫?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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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ck0807: 再議幹嘛 你還是能跟對方求償啊 04/13 12:35
→ rock0807: 而且之後還會抓到別的 例如去提款的 收款的 遙控的 只 04/13 12:38
→ rock0807: 是還沒抓到而已 04/13 12:38
推 taoist9999: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5條 04/13 14:52
→ taoist9999: 但也要被告名下有財產或可扣押其收入,才能討到錢。 04/13 14:54
推 windwater: 同理心,這件案子就是你被騙錢,他被騙帳號,結果他還 04/14 11:55
→ windwater: 變被告。 04/14 11:55
推 windwater: 雖然詐騙新聞很常見,但是詐騙集團太厲害了,所以你和 04/14 12:12
→ windwater: 被告才會被騙,不是嗎? 04/14 12:12
→ iscu: 我覺得除非被告是與世隔絕,不然不知道帳戶不能給人說不過去 04/14 16:39
→ iscu: 這檢察官多半也是為了省事故意忽略被告的疏忽對他人造成困擾 04/14 16:40
推 windwater: 實務上因貸款被騙帳戶,然後變詐欺被告而不起訴的案件 04/14 18:03
→ windwater: 不少。 04/14 18:03
推 core168: 這是目前的主流見解,不如去民事訴訟另闢戰場求償 04/15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