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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國軍營務營規、陸海空軍懲罰法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在[洪案]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看板Militarylife

作者[洪案]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標題ugvu (巧合太多就有可能是陰謀)
時間2013-09-11 11:19:31 UTC


第8條(應受懲罰之過犯)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十、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十二、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十三、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十四、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十五、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十六、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十七、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十八、違背信約者。
  十九、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十、請假逾限者。
  二十一、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十二、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十五、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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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 當初事由是寫23

但是 當初在大門口被搜到照相手機

手機裡面應該也沒啥資料啦

所以也沒啥違反保密規定

第24條之1(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之調查)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
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之必要時,
應召集會議評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
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
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項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指定一人
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議之組成及召集,得由該
機關(構)針對其機關(構)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士評會只有建議事項

人評會才有決議事項

不然就從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找一條出來送他悔過好了

--
◆ From: 163.17.133.18

→ callmeanswer:保密規定不是看裡面有沒有資料吧 09/11 11:22
→ knowing:可是的確沒有外洩資料 09/11 11:36
→ knowing:這樣上網上FB的都要關起來 09/11 11:38
→ callmeanswer:在營區上網上fb的確要關阿XDDD~ 09/11 11:42
→ knowing:那發言人還有范佐憲上過好幾次 09/11 11:44
→ knowing:國防部發言人 09/11 11:44
→ jasonyeh:如果真的要依這些事由懲罰,100間禁閉室也不夠關 09/11 11:51
→ knowing:而且這條是說 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 09/11 11:52
→ knowing:所以在營區外的也算 09/11 11:53
→ DuvetLain:被告律師也是凹的很硬。這是屬於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概念 09/11 12:04
→ DuvetLain: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60條之明定 09/11 12:05
→ jasonyeh:被告律師很愛扯懲罰法的話,那為什麼不提整個過程沒有遵 09/11 12:07
→ jasonyeh:照24之1條的程序來走? 09/11 12:07
推 pttusero:推 09/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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