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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教育法修法、國民教育法草案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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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在國民教育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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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在總統令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的討論與評價

第十條國民 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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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國民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用;國民中學校長,由直轄市或省主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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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視現行法條, 第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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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山地、偏遠、離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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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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